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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楼
发表于 2010-3-3 13:2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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回复 7# 肖囚
在此模式中 商家,DM和消费者所伴演的角色都发生了一些相应的改变。商家不是DM的广告客户,是DM的供货商。DM不仅是产品信息的传播者,还是产品的销售者。DM相当于是商家的产品宣传人员和销售人员,而且还是兼职的 所以,商家不必支付薪水给DM DM也不必给商家作出承诺 而占据的版面也不大,DM也没有什么经营压力。商家和DM唯一需要约定的是,如果消费者是因为DM而去商家那里达成了交易 那么商家就得支付这笔交易的提成给DM。
再来看看 消费者能接受这样的方式吗?我说百分之百的能,只要你的DM还在运营,就证明你的DM还是有一定的宣传效果的,那么只要商家的产品是市场上具有可比性的产品,消费者在同样的价格下,用这种方式去消费,就能额外得到DM的一笔奖励,也就是说消费者能以比市场上更低的价格购买到该产品,消费者能不心动吗?而DM给与消费者的这笔奖励是来自于商家支付给DM的销售提成,而这笔交易提成的本质,其实就是商家节省下来的广告费,所以 这并没有增加商家的销售成本。
说穿了,此模式是商家把广告费以另外一种方式付给DM,而DM又把其中一部分奖励给了消费者。但其结果却大不一样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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